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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公共基础:强制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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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2: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制戒毒是指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1.主管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并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自愿戒毒。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公安机关对其不因吸毒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人员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可以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治疗的适应症、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3.社区戒毒。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并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社区戒毒应当由社区戒毒人员的监护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戒毒社会工作者以及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负责实施。负责女性社区戒毒人员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至少应当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
    4.强制隔离戒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社区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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