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
(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的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行为的共同性并不以数个行为人共同的意思联络为要件
(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代位继承(★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③ 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④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转继承(★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为转继承。
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 必须要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并要求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② 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
③ 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p#副标题#e#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一个间接的继承;转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
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则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
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他的遗嘱继承人。 定金( ★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定金的特征
1.定金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担保债权 实现的担保方式。
2.定金是双方当事人的相互担保,具有双向性。在定金 担保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担保属于金钱担保 债的提存((★ ★ ★)简答:概念、原因、条件、效力)
概念: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原因:
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件
① 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难以履行
② 须标的物适宜提存
③ 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4. 效力:
①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其从属债务也归于消灭;
② 提存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③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④ 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
⑤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在扣除提存费用后为国家所有 法定抵销 (★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法定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双方的债务相互冲抵,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
① 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双方的债权债务均为合法有效
② 须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③ 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
④ 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侵权之债、专属于人身的债务) 合同的解除( ★ ★ ★简答: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概念: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特征:
① 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② 须具备法定条件或约定的条件
③ 要有解除的行为
④ 具有溯及力,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1. 约定解除:
①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② 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法定解除
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 预期违约;
③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 根本违约;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解除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须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行使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可以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代位权(★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成立条件:
①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②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③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④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非专属性权利和强制性权利
3. 效力:
①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②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③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撤销权 (★ ★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具备条件:
① 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
② 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
③ 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④ 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证明受让人知情时,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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