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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综合知识资料(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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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23: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部分 公文写作与处理
    11、各种文种的撰写
    (1)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规范性公文的标题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构成;正文中开始部分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性公文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纲领”。
    (2)决定。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3)决议。其性质、功用与决定没有大的差别,特点在于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
    (4)通知。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5)通报。标题由发文机关、表彰或批评的对象与事实性质(情况)以及文种(通报)。
    (6)批复。标题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必要时也可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批准”与否的态度。
    (7)通告。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有时可省略事由或只标注文种。
    (8)请示。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构成。
    (9)函。依格式正规、郑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依行文主动与否,函又可分为发函、复函。格式正规、郑得、涉及相对重要问题的是公函;相对灵活(略去标题、发文字号等)并涉及一般具体事项的是便函。
    12、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2)实事求是原则;(3)全面技师原则;(4)时效原则;(5)集中统一原则;(6)党政分工原则;(7)保密原则;(8)简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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