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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综合知识资料(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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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23: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部分 法律
    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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