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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政法干警:(民法)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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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23: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北京[url=]政法干警[/url]:(民法)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以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不再对所转移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严格来说,这并非债的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之债。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产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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