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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政法干警:(民法)占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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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23: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北京[url=]政法干警[/url]:(民法)占有的保护
    占有为一种既成的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例如,甲侵占(如偷窃)了乙的电视机,丙不能因甲是无权占有再去侵夺。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定、稳定的保护。
    占有人对与非法行为的侵害,有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1.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侵害时,如果侵害人没有比占有人更强的权利,则占有人有权依其占有进行自力救济。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包括:(1)自力防御权。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例如,侵入占有人的房屋,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如将侵入者驱逐出房屋。自力防御权的行使,重在占有的事实状态,因此只有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间接占有人无此权利。(2)自力取回。例如,占有人的动产被他人非法侵夺的,占有人可以当场或者追踪取回。
    2.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时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人可以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主要有以下两项: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夺时,有权请求返还其占有物。我国无权法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在他人的行为还没有对占有人造成现实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可能时,占有人也可以请求预防这种妨害的发生。
    【实战演练】
    甲、乙是邻居。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
    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区分占有返还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甲明知其无占有本权,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在租赁期间届满前,丙对停车位的占有属于有本权的占有。当甲将停车位出租给丙时,停车位的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甲返还原物,并且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占有,停车位所有权人乙不能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但可以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因为占有返还请求权须受1年期间限制,原物返还请求权一般无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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