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6-23 03: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到我国而言,改革开放所进行的资源重组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社会分化程度进一步拉大,这一变化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凸现,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新生弱势群体。本来,弱势群体在任何社会中都会存在的,但与以前不同的是,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的这个具有相当规模的新生弱势群体是发生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结构快速转型的时期。原来的弱势群体主要集中在贫困地区的农民和老弱病残的人口中,他们远离社会的中心,且具有较长时间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惯性,似乎成了人们司空见惯的“社会无意识”现象。而现在,整个社会都在快速发展,而作为社会中心的城市本身却并没有均衡地享受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幸福,相反,还出现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城市新生弱势群体,这不能不特别令人瞩目。再加上这一现象又与WTO、全球化等新生事物纠缠在一起,形成了更加复杂多变的现象。具体来说,我国加入WTO以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将可能使传统的弱势群体这一动态群体产生新的变化,从而出现一个新生的弱势群体现象。
3.在全球化趋势下,我国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尤其是传统的制造业和金融、贸易等服务性行业将被迫参与到全球性的竞争中去,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于在有限市场竞争中生存的中国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考验,许多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和准备不够将陷入倒闭的危险。失业下岗人员的数量将会进一步上升,而传统行业的就业空间会进一步压缩,如何适应WTO和全球化的挑战,可能是每一个企业和城市居民今后不得不考虑的重点,尤其是那些长期生活在“单位”体制内的人群,生活随时都可能发生变故。与失业下岗相伴随的是,城镇部分居民的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失业意味着失去全部的生活来源,加上城市相对较高的生活支出,其结果只能沦为新的贫困群体,其社会地位也将从一个原来比较高的层面急剧下降。为了生存下去,越来越多的失业者,将会被迫卷入各种犯罪和反社会活动,用非法手段获得经济制度拒绝提供给他们的东西。
处于边缘状态的城市农民工生活状况日益令人担忧。数量较多的城市农民工是一个具有“城市人”与“农村人”双重身份的特殊群体,他们既是农民向工人的“过渡人”,也是村民和市民的“中介人”,同时又是一个既难被传统农民认同,又难被城市居民接纳的“边缘人”。在他们身上最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他们主要分布在采矿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从事城市职工不愿干的那些又脏又累的工作,却享受不到或不能完全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和城市居民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其他权益,所获报酬也比较低。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职业和生活缺乏制度化的保障,没有固定的居所,没有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他们在努力建设好一个个城市的同时,却不断地受到城市方方面面的排斥,并随时都有被解雇而流浪在街头的危险。到目前为止,这个群体已经达到上亿人的规模,事实上已构成了城市社会特有的“二元结构”中的“一元”,成为城市社会特别应当关注并加以保护的一个新生群体。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和我国全面进入WTO,这些新生的弱势群体,如果继续得不到有效的改善和制度化保障,他们的生活状况将可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且无论是数量上还是程度上,都将会在原有的基础上继续扩展和深化。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新生弱势群体大都属于相对贫困,而相对贫困与相对剥夺感之间有着高度的相关性,在相对贫困的基础上势必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特别是由于新生弱势群体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差距悬殊的不同群体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同一个社会,相对丧失感、相对剥夺感更为强烈,而且具有这种相对剥夺感的人数往往超过了现有弱势群体的范围,表现出一种“晕轮效应”。
4.曾策划制造12起血案的职业犯罪者张君,将暴力取得作为获取利益的方法。但他及同伙在走上犯罪道路之前,不过是一个普通的进城打工者。他们在要寻求机会又相对贫困的状态下,屡受挫折,犯罪人格在弱势境遇中得以培植。张君自述,“我走上这条路,主要原因是贫穷。我家在农村,12岁时母亲得癌症没钱治,去世了。父亲也长期患有肺结核,家里一贫如洗,所以我想发财。”“我买到第一支枪那天晚上,一夜没有睡着,一直把枪抱在怀里。我在想,有了枪,权力、金钱、女人、荣誉,什么都有了。”
2003年沈阳“1·18”银行抢劫案开创了持械、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的国内先例,手段之凶恶令世人震惊。案中主犯张氏三兄弟从小生活在一个破碎的家庭中,父亲早丧,母亲先后四次改嫁,全家仅靠张母微薄的收入和民政部门的救济金生活。在法庭上,张显辉解释犯罪动机非常简单:“没钱了,就抢呗。”
河北石家庄爆炸案的制造者靳如超是一个残疾人,其仇恨与报复情绪的积累,与其生活中受到社会歧视,缺乏社会同情不无关系。
最近,农民工王斌余讨薪受辱,激愤之下连杀4人,被一审判决死刑,成为社会热点。舆论普遍对王斌余抱以同情,而是否应对其轻判,法学界激烈争论至今未平。王斌余悲剧的代表性在于,一个身处弱势群体之中的人,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实现自己的合理要求,终于酿成血案。透过这个孤立的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弱势群体犯罪之所以发生,与社会对弱势群体生存状态和心态失衡现状的忽视有直接关系。
弱势群体犯罪首先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绝大多数情况这种犯罪都是作为维持温饱或立足于城市的方法,这和青少年犯罪是为了好玩或者其他目标的犯罪有很大的区别。一位因诈骗而入狱的务工人员表示,“我怕死,更怕穷”。被群体接纳是任何一个人的本能,弱势者获取经济利益也往往是为了获得他人尊重,从而改变被社会排斥的现状。这种犯罪已不同于以往人身犯罪中被害人常常与犯罪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起到诱因作用等情况,很多犯罪是对无辜的对象实施侵害,犯罪手段的升级表明了犯罪心理恶性的升级,但这种发泄往往只使心理得到暂时的平衡。有时弱势群体的犯罪的触发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比如只是想改变不平等的遭遇,或对生活中一件小事的处理不当,都会引来严重后果。
弱势者在满足自身低水平的资源要求时,会因所使用手段的越轨而侵犯社会的总体利益。只要注意观察我们就会发现,社会要求勤劳致富,有人却制假贩假;北京要防沙尘暴,有人却在草原上挖甘草、拉发菜。这些都是弱势者脱贫手段与法律的冲突。然而,面对在矿井内被淹死而得不到补偿的矿工,你能指责他缺少法律意识,未签订劳动合同吗?面对上千万之众在城市中从事“三陪”等灰色产业的农村女孩,我们能说她们不愿意勤劳致富吗?不能,这就是弱势群体的弱势所在。如果伸张权利,他们就可能失去工作,如果讲究道德,她们可能在城市中无立锥之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