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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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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5 23: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黄某9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一天邻居单某家的鸡少了一只,说是黄某所为。后其母亲与单某发生争吵。黄某因而对单某怀恨在心。一日,单某来黄某家串门,黄某假装为其倒茶,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剧毒农药倒入茶中。单某回家后毒发身亡。经查,黄某在作案时仅差5天就满14周岁。
    问: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友情提醒您,先做题目再对答案
    1.答:本案中,黄某的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管其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类型。
    我国《刑法》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要具备主客观要件,即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其中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例中黄某因其年龄不满14周岁,属于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因此黄某虽实施了投毒行为,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不能予以刑事处罚。但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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