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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备考:民法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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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5 12: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1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2条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3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具备的条件①年满18周岁②能辨认自己行为两个条件,能够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第4条 公民16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可以把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②能辨认部分自己行为,只能从事与其智力精神状态相符的活动,智力范围内自己承担民事责任,超出则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6条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①未满10周岁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7条 监护是指由一定的自然人或组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保护等法律制度.是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必要补充。
    第8条 监护人可以归纳为三类:①近亲属;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③有关单位、组织和民政部门。
    第9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第10条 满足①下落不明满4年②意外事故满2年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任何一条件即可申请宣告死亡。
    第11条 法院宣告其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继承、婚姻关系解除。
    第12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第13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14条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则被撤销或变更部分的行为,就视同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第15条 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包括:(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
    第16条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7条 物权的特点:①物权是绝对权;②物权以物为客体(动产、不动产、原物、孳息);③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④物权具有排他性。
    第18条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第19条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或能够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第20条 公信原则,指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第21条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22条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第23条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24条 侵权行为之债是如果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25条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为不当得利。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第26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享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权利,但无报酬。受益人则要承担支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事实而发生的费用的义务。
    第27条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第28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29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30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31条 民事责任之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对当事人的制裁只能是也必须是经济制裁,而不能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来代替。
    第32条 民事责任之侵权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第33条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举证责任应在受害人方。但是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34条 “过错推定”是由加害人方举证自己无过错,否则即推定其有过错。适用情况包括:(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3)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4)医疗事故责任。
    第35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36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情形包括:(1)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2)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3)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4)监护人责任;(5)职务侵权责任。
    第37条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第38条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受害人的过错;(3)正当防卫;(4)紧急避险;(5)受害人的同意。
    第39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40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4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42条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43条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第44条 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
    第45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46条 民事调解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
    第47条 不适用民事调解制度的有婚姻关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第48条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第49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0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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