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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考行测备考:法学基础理论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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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5 12: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历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模块的考察趋势来分析,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对有关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的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
    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及其运用。06年以前考察范围很庞杂,涉猎面非常广,考试结果显示,考生的区分度不高。07、08年国考题目主要是法律,法律专业的学
    生很占优势。从2009年开始考试趋势再次转向综合类考试,考察面非常广而且与时政联系紧密。下面整理法律中法学基础知识理论民法部分,以帮助考生进行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复习。
    【重点法条】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意思分解】
    1、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民通》将公民、自然人并用,《合同法》用自然人替代了公民的提法。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据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对胎儿给予了特殊保护(《继承法》第28条)。
    3、注意出生时间的证明(《民通意见》第1条):(1)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2)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3)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意思分解】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与民事行为的效力联系密切,为民法学基础,也是公务员考试的重点。
    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第11条第2款;《民通意见》第2条)。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依个人年龄、心智发展及健康状况,分为三等,即:(1)完全行为能力
    其必须符合的两个条件: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上;②精神正常,但有一例外,即:《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及《民通意见》第2条中关于16~18周岁的特别规定。正是基于此,
    《劳动法》第15条将童工的下限规定为16周岁而非18周岁。
    (2)限制行为能力
    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18(16)周岁的;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3)无行为能力
    也有两种情形:①年龄10周岁以下;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3、注意区分第13条“不能辨认”与“不能完全辨认”的区别。
    4、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的同义词(第14条)。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依《民通意见》第6条及第129条,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无行为能力而无效。如,一个1周岁孩童受其叔父赠与的行为。
    (2)依民法原理,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如一个9周岁儿童花3元钱买一冰糕之合同行为。
    (3)除以上两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分为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如一个16周岁中学生花50元钱买一本《汉英辞典》之合同行为。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参见《合同法》第47条)。
    (4)超出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13.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
    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
    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
    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2006年国考B类真题)
    104、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 A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006年江苏真题B类)
    26、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以下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 )
    A 9岁的小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送给好朋友
    B 11岁的小学生在商场购买数码相机
    C 16岁的中学生将家中的数码相机低价卖给他人
    D 20岁的大学生借款购买数码相机
    (2005年江苏真题C类)
    27、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依据民法孙周( A D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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