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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立法易混淆知识点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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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15: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法律草案审议时,由法律委员会负责修改事宜。通过的票数要求都是全体人员(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基本法律和法律表决时,分别由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而非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7、注意第28条关于“二审”及“一审”的条件规定,二者的条件有相同一面,亦有差异。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8、依《宪法》第100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须报批。依《立法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批而非备案。
    9、“较大的市”的含义: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10、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者不仅包括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常委会:第65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11、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体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注意自治县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也是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非报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12、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非报批,但若自治区人大制定的是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则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1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并不存在上下位阶关系;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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