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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考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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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15: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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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行政许可
    2003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还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一至五十七条针对种类行政行为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1)特许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2)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3)核准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应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4)登记事项:行政机关一般只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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