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28|回复: 0

公基备考资料:行政法之行政立法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6-24 15: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为您提供公务员考试相关信息。
    八、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一)行政立法分类
    按照不同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作不同分类。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3)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二)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不仅应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且应体现在抽象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实际上,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具有公平性和正义性,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有公平、正义的基础。民主立法原则体现在行政立法程序上,就是行政立法的开放性和行政相对人的立法参与,确认公众对法案的讨论和听证权,并建立对所提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的答复制度。
    2、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人民行为得以协调、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保持稳定的前提,是建立统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具有更贴近现实的特征,应坚持可操作性原则,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明确、体系完整、要求具体、针对性强,即做到切实可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6-28 06:28 , Processed in 0.053230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