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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备考资料:反腐败公约及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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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4 15: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反腐败公约
    近年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2月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订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起草工作。特委会先后举行了7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日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2003年12月,中国政府代表在《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公约》。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八个章节、七十一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败行动、提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七、引渡
    引渡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把在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指控为罪犯或已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制度。在国际实践中,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除受引渡条约约束外,国家通常没有引渡义务。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与司法实践,请求引渡的主体,即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有以下三类:(1)罪犯国籍所属的国家,其依据是属人管辖权;(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其依据是属地管辖权;(3)受害国家,其依据是保护性管辖。
    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指控为犯罪的人,可以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或被请求国家的国民或第三国的国民或无国籍的人。其中,除英、美等极少数国家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拒绝引渡请求引渡国家的国民,即本国公民。
    可以作为引渡条件的犯罪,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即所谓的“同一原则“,也叫双重犯罪原则,或至少是引渡条约上所指定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和战争罪、劫机罪等。
    2000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该法的公布施行,使中国在处理引渡问题上有法可依,标志着中国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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