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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犯罪的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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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3 23: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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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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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犯罪的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现代社会法治意识的启蒙大多发端于刑法。各色刑侦手法拍摄的悬疑剧情,三两位专家的权威解读,以这类方式所拍摄的法治节目活跃于各大卫视的黄金档节目时间。但是,对于广大备考事业单位的考生而言,这样的节目趣味有余而重点不足。所以,有必要从公基备考的角度审视下《刑法》。此次,就以“犯罪的排除”为例,来见识下刑法在考试中的风彩。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此项条文,其要义在于见义勇为的方式也可以算是正当防卫,考试中常见的错误也是在于这里。大多人结合生活的经验认为,只有当自己的法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可以防卫,其实按照刑法去解读,这样的观点显而易见是错误的。
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第一,防卫起因。有不法侵害,才会有正当防卫。否则的话就是假想防卫了,毫无疑问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若是深究,问假象防卫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大家往往回答的“是”,这却是错误的。当一个人的假想是合情合理的,以至通常情况下的每一个正常人也会如此,那么也就构成了意外事件,这样的话即使不是正当防卫也不负责任。
第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时候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过于的提前和滞后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比如,甲正在对于乙进行不法侵害,但是脚踩西瓜皮摔倒了,瞬间失去了继续侵害的能力,这个时候乙如果捡起甲掉在地下的刀照着甲身上猛刺,这个时候就不是正当防卫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因此不法侵害的停止使得防卫失去了可能。
第三,防卫意图。正当防卫者必须要有防卫的意图,即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且也想通过对不法的打击来实现防卫。考试中常见的几种非防卫意图的行为主要包括: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以及偶然防卫。
第四,防卫对象。正当防卫区别于紧急避险之处就是在于,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即冤有头债有主,谁侵害你,就去跟谁拼命。千万不能伤害无辜的第三人。比如,甲正带着他8岁的儿子进行抢劫,防卫者乙打不过他就一把抓过来他的儿子。这便不属于正当防卫。当然这也不是犯罪,只是排除犯罪的理由变成了紧急避险。
第五,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如《刑法》所言,“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甲只是盗窃钱包,乙却用刀防卫致使甲的死亡,这便是我们所说的防卫过当。当然《刑法》也提到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无限防卫权。在题目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分析是防卫过当还是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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