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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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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6: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日,省政府新闻办、省民政厅召开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我省将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稳妥推进政社分开,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截至2017年5月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注册登记社会组织22484个,包括社会团体11219个,社会服务机构11194个,基金会71个。我省近日下发《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将突出社会组织培育重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同时,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我省还将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未办退休手续不得兼职协会
《实施意见》提出,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兼职期间,不得领取报酬及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领导干部退(离)休3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3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按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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