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65|回复: 0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如何正确区分故意犯罪形态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629
发表于 2017-6-6 11: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相关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如何正确区分故意犯罪形态
    在各类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中的故意犯罪形态是一个高频考点,主要包括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一旦考生不能正确区分这几种形态,答题正确率必然降低,为帮助大家顺利走向成功的彼岸,下面由华图教育专家带大家正确区分故意犯罪的这几种形态。鉴于每种形态的结果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不同,所以,故意犯罪形态一共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例如:甲想杀死情敌乙,实施了杀人行为,并且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那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既遂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例如,甲想杀死乙,由于各种原因,乙并没有死亡,那么甲的犯罪行为属于未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具体包括三种:
    1、犯罪预备
    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是犯罪预备。
    例:甲想杀乙,为此买了刀,并且到乙的住处查看乙每天的出入时间,有一天拿着刀前往乙的住处,结果在路上肚子疼得厉害,于是返回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A。解析:甲在去受害人乙住处的路上,乙尚未处于极大危险中,这只能算是犯罪的准备阶段,尚未到实施阶段,故不是犯罪未遂。另外,甲肚子疼,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属于犯罪预备。
    2、犯罪未遂
    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该种犯罪形态中,着手是关键字眼,着手是使受害人处于极大的危险中。比如甲想要杀死乙,只有举刀去砍的时候才是着手,在去的路上还不能称之为着手。
    例: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答案】A。解析:甲前往乙的住处杀乙,还没有达到乙的住处,乙没有处于极大的危险中,甲的故意杀人还不算着手,只能是为犯罪做准备,并且警察在附近,属于行为人甲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甲的犯罪行为停止下来,属于犯罪预备,不属于犯罪中止(不是主动放弃),故正确答案是A。
    3、犯罪中止
    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我们可以理解为,犯罪中止其实就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的行为。
    例:甲因为自己的男朋友乙移情别恋想杀死乙,砍了两刀之后,乙苦苦哀求,甲想到了往日的情分,便放弃了,将乙送到医院,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C。解析:故意杀人罪,只有甲造成了乙死亡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故D错误。甲砍了两刀,说明已经着手,经过乙的哀求,最终甲放弃了犯罪,属于主动中止,构成犯罪中止,故正确答案是C。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注!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帮助考生快速突破记忆瓶颈,获取考试高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5-18 19:27 , Processed in 0.089478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