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65|回复: 0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5-25 12: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相关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17考试在即,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2017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供广大考生参考。建议您关注本站官方微信公众号【zfgjoffcn】,我们将及时为您推送更多精彩内容!
    一、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概述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加害人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合理原因,要求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抗辩事由的性质可以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
    二、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又分为:
    1.不可抗力。它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暴乱等。不可抗力对于行为人来说已超过了他能够预见、防范的限度,行为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的过错。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在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加害人是否可以免责应具体分析。如果加害人并无过错,损害结果完全系受害人的行为引起,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都存在过错,那么应认定为混合过错,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各自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3.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1)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例如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在此情况下,原告与第三人构成混合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责任则被免除。
    (4)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双方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只是可以免除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部分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日趋多样化和灵活。考生们对如何快速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知识点、有效提高考试成绩非常关注!华图教育网从考生备考角度出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帮助考生快速突破记忆瓶颈,获取考试高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2-9 04:04 , Processed in 0.086793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