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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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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9 21: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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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试在即,小编搜集整理了《2017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对于其死后一切事物所作的处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经济、身份、财产、情感、道德等各方面。狭义的遗嘱,即继承法上的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仅需要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对方有接受意思。相对人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遗嘱继承是否发生。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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