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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于2014年5月10日入职乙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没有休过年假,梁某要求乙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不可跨年申请。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乙公司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信。(据《北京晨报》)
年假能不能跨年安排,相信不少劳动者都有梁某式的困惑。估计有不少没有休过年假、也没有领取300%报酬的劳动者自我安慰:就当是为单位做贡献了。
爱岗敬业、多做贡献,固然是职业道德的体现,但不少普通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正当合法权益,却常常遭遇用人单位的“梗阻”。除了劳动者对年假“望假兴叹”外,加班加点、超时工作也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常态,让劳动者的正常休息变成可望而不可即的奢望。
“身体是生存的本钱,休息是狂奔的前奏。”没有充足的休息作为缓冲,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势必受到损害,这也与建设健康中国的目标背道而驰。曾有调查显示,在重度亚健康人群中,有近半数白领每周上班时间超过50小时,甚至有人超过60小时。
对劳动者正当休息休假的权益,国家法律层面是有积极保障的。但是,在法治精神日益彰显的当下,为什么还有用人单位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给劳动者的休息休假设置障碍?
值得注意的一个原因是,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尽管当前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申诉渠道,但很多劳动者面临类似情况时,即使对单位有意见,也往往宁愿自咽苦水,而不愿意跟单位撕破脸,万一被辞退了呢?于是,劳动者常常是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才敢去找相关机构申诉。
如何让劳动者挺直腰板,在正当休息休假的问题上,理直气壮地和用人单位“讨价还价”,是当前亟须解决的一个难题。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工监事会、工会等组织的作用,为劳动者提供便捷、专业、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
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大违法成本等手段,切实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比如,针对劳动者怕被解雇和辞退的顾虑,不妨尝试把相关用人单位纳入“信用黑名单”,影响其招聘、贷款额度等。要让用人单位认识到,不保证劳动者正当休息休假的权益,自己也会受伤。
除了休息休假的权益常常被侵犯,有的用人单位还存在其他一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做法,比如前不久曾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排号怀孕”。对这些问题,都应该加大力度好好查查,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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