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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界限到底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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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 22: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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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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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这段时间,网上被一则山东聊城的刑事案件刷了屏,铺天盖地是网民对于当事人的同情,喊冤叫屈,随着案件事态的扩大,也出现了很多对于案件的不同版本。那么实际情况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们先来根据当地法院发布的案件信息回顾一下案件事实。
于欢母亲有一个厂子,厂子里有数百名工人,在厂子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于欢母亲向当地高利贷借款,由于未还上贷款,在高利贷人几次追债无果的情况下,高利贷追债人催债手段升级,于欢与其母亲苏银霞,连同一名公司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期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其母苏银霞的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胸口,放黄色录像,高喊还钱。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其子于欢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在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随着案子的慢慢发酵,网上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关注这件案子,几天之间,“于欢案”热度高居不下,可以看到很多网友对该案一些看法和意见。也有一些网友问出了本案的关键,为什么法院不认定这是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的人身自由收到限制,也遭到对方的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在刑法上所规定的正当防卫中,指的是为了使国家、集体,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他人权益受损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目前案件中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来看,在于欢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催债人当着其面,对自己的母亲放黄色录像,并且脱裤子掏出生殖器对其母亲进行侮辱,而出警的派出所民警也并没有去用合理的手段去制止这种不合理讨债手段,于欢为维护自己母亲的合法权益,拿刀刺人,完全符合所有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很多人其行为认为能够构成正当防卫。但是于欢的行为到底是在正当防卫之内还是正当防卫之外就不得而知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于欢刺死了催债人杜志浩,并且也刺伤了另外三名催债人,那么是否有必要再去刺伤另外三人?刺伤杜志浩之后, 不法侵害是否就能中止?所以于欢正当防卫的合理性就值得商榷和考量,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之间的界限又到底在哪里?根据目前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并且危害在制止后合理时间内不再发生,属于正当防卫的合理限度。从整个案件事实中来看,杜志浩等人确实对于于欢的母子的生命安全没有造成危害,但是法律之外也有人情,在审判的过程中能看到于欢的故意,但也能要看到讨债人的恶意和手段的龌龊,对于于欢的无期徒刑是否确实过重,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判决书当中并没有提及侮辱事实,那么断案是否也缺少关键性的环节证据。目前,最高检已经开始关注并跟进这个案子,也希望该案会有一个合法并且正义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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