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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事业单位法律知识速记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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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7 20:5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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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行政能力测试复习资料| 申论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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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2017事业单位法律知识速记之担保物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很多考生对于物权中的担保物权这个知识点感到一头雾水,但事实上只要真正理解这个知识点就会轻松掌握其中的技巧和考点。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通俗的理解,就是用物作债的担保。例,张三与银行签订了100万的贷款合同,用其价值200万的汽车作为担保,一旦其100万的债务不能履行,则银行可就汽车依法拍卖、变卖或处理后以所得价款来优先实现其100万的债权。相当于用汽车作了贷款这笔债的担保,而银行对汽车享有的权利就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最大的特点,就是“不转移财产的占用”。例如上述案例中,张三是将汽车抵押给银行,那么汽车仍然由张三控制并占用,并不用交付于银行占用。此外,可以用动产抵押,也可以用不动产抵押。
二、质权
质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质权与抵押权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设立质权要转移财产的占用。例如上述案例中,张三是讲汽车质押给银行,则张三必须将汽车交于银行控制。因此,主要的质权种类就是动产质权,此外,对于一些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可以设立质权。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首先,留置权与上述两种担保物权都不同,抵押权和质权的适用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产生的,而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例如,张三开车去洗车场此车,洗完后发现身上没带钱,无法支付洗车费,即张三与洗车场时间成立了一个洗车合同,而张三作为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则洗车场可以直接将汽车留置下来,而不用经张三同意。
其次,留置权在行使时债权人往往已经合法取得了这个物的占用,而不用向质权那样另行交付。如上述张三洗车的案例中,当洗车场留置该汽车时,该汽车已经在洗车场的合法控制之内。
最后,留置权只能针对动产进行留置。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留置须有留置的这个行为,且物已经在债权人的控制之内,因此,留置权只能针对动产进行,而无法对不动产进行。
以上便是关于三种担保物权的核心要点所在,考生往往会认为上述的理论很复杂,但结合上述案例进行理解,就会恍然大悟,除此之外,为了将此部分知识更好的吸收消化,可以结合以下结构图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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