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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合同履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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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19: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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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政法干警考试⑨群 255571886
2017年政法干警考试备考已经开始啦,打算报名的考生们,从现在开始就要好好备考了,中公带领考生一起复习备考各个科目的知识点,帮你夯实基础,从众多考生中脱颖而出!
1.履行主体。在通常情况下,合同是在当事人之间履行,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标的。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事后达成补充协议的,依《合同法》规定,按照以下要求履行:(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权人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即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为任意期限之债,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对于履行方式,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对于履行费用的负担,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由义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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