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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法制史之租庸调法与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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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如火如荼,准备跻身事业编的小伙伴也在紧锣密鼓地备考学习当中,特此,华图小编特别为考生整理了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法制史之租庸调法与两税法,预祝您考试顺利!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网校资料”。
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法制史之租庸调法与两税法
1.租庸调法
    唐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在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在赋役制度方面还颁布了租庸调法。租,是按丁缴纳的田租,即地亩税;庸,即徭役,不服力役时,可缴纳一定的实物替庸,也叫“输庸代役”;调,是户调,按丁缴纳一定的织物和棉麻。这种新法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将地租与徭役合一的赋役制度。
    2.两税法
    唐中叶,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瓦解,土地兼并,人丁流失,户籍不实,租庸调制失去存在的基础,无法继续施行。为了解决财政危机,维持唐王朝的赋税收入,防止人民起来反抗,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在著名封建政治家、宰相杨炎建议和主持下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封建税制的一种新形态,它是以劳力、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确定纳税的等级,不再分地租和力役,合诸税为一税,统一征收,税额多少,与男丁多少已没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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