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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宪法规范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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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如火如荼,准备跻身事业编的小伙伴也在紧锣密鼓地备考学习当中,特此,华图小编特别为考生整理了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法之犯罪构成的分类,预祝您考试顺利!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网校资料”。
2016年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宪法规范的种类
1.确认性规范
    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宪法的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其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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