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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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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2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如火如荼,准备跻身事业编的小伙伴也在紧锣密鼓地备考学习当中,特此,华图小编特别为考生整理了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预祝您考试顺利!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网校资料”。
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得设定其它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规定内容相悖的物权。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自行约定,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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