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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经济法之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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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如火如荼,准备跻身事业编的小伙伴也在紧锣密鼓地备考学习当中,特此,华图小编特别为考生整理了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经济法之混淆行为,预祝您考试顺利!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网校资料”。
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经济法之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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