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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军转干公基备考:法律知识(民法)之实际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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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2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各省份军转干考试即将考试,为了帮助考生们顺利备考,华图网校特为大家分享2016军转干公基备考:法律知识(民法)之实际违约,预祝各位考生顺利成“公”!
2016军转干公基备考:法律知识(民法)之实际违约
【法律常识】
    民法-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即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
    实际违约的具体形态包括: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如在提 供劳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中,该特定物灭失。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规 定的全部义务。
    (2)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
    (3)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 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包括瑕疵给付(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对方履行利益,如给付数量不完全、给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给付时间和地点不当等)和加害给付(即因不 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出售不合格产品导致买受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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