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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制史之汉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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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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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制史之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与恤刑。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 “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 80 岁以上的老人,8 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2.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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