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23|回复: 1

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民法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4-12 22: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陆续进行中,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预计于10月中旬开始报名,在此,华图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最全的公共基础知识常识。以下是: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民法知识—民事法律行为。查看更多,请点击关注:华图事业单位频道。在此,华图小编祝您考试顺利!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万

帖子

7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3456
发表于 2017-4-12 22: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夫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包括: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4)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的行为
    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2-16 02:52 , Processed in 0.058287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