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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知识之宪法-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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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陆续进行中,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预计于10月中旬开始报名,在此,华图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最全的公共基础知识常识
法律知识之宪法-人民法院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1.人民法院的性质
    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一样,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
    ①基层人民法院;
    ②中级人民法院;
    ③高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等。
     3.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和审判制度
    ①审判原则
    审判原则包括:(1)独立原则;(2)公开原则;(3)方便原则;(4)协作原则;(5)平等原则。
    ②审判制度
    (1)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2)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
    (3)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4)陪审制度。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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