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比较 |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不同点 | 要件不同 |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②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③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 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间,一般为4年,但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限为2年。
②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③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
下落不明期间的起算点不同 | ①一般情况下为下落不明的次日。
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 | ①一般情况下为下落不明的次日。
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为战争结束之日。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为事故发生之日。 |
公告期不同 | 3个月 | 一般情形下为1年,对于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还的,公告期为3个月。 |
申请宣告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不同 | 没有顺序限制,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有顺序限制: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宣告后法律效力不同 | 主要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在有关失踪人的诉讼中,有充当原告或被告的资格 | 发生与自然人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在被宣告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内,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①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可以依法被他人收养。
③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继承开始。 |
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不同 | 财产代管结束 | ①对于婚姻关系,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②对于财产关系,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恶意宣告的,利害关系人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③对于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
相同点 | 启动程序 | 利害关系人申请 |
宣告主体 | 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