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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务员考试综合备考:“积压”的不止快递还有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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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22: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是2017公务员考试综合备考:“积压”的不止快递还有消费者权益。快递“积压”的理由,就只在快递小哥身上吗?从法律关系来分析,快递公司难辞其咎。
2017公务员考试综合备考:“积压”的不止快递还有消费者权益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多名网友反映,同城快递数日没人送、站点电话打不通且大量快递积压等,引发社会关注。对此,有速递公司发表声明,事因春节后集中发货、员工返岗等所致。有业内人士分析,快递节后运营压力较大,症结在于低价竞争下快递员整体待遇偏低。
    无论速递公司的声明,还是业内人士的分析,都不无情理。一年一度的春节,就是国人“集结号”,忙活了一年的快递员们,也要揣着年终奖回家,所以一些公司的自营快递,其他快递公司基本上都处于打烊状态。如果之前积压了大批订单,消化起来的确要有段时间。加之快递员待遇不高等原因,致使员工返岗率过低,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加剧快递“积压”。
    然而,快递“积压”的理由,就只在快递小哥身上吗?从法律关系来分析,快递公司难辞其咎。通过电商平台,消费者或商家与快递公司达成了货物运输合同,一方既然交付了运费,另一方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商品交至消费者的手中,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邮政局《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除特殊情况,同城快递超3天、异地快递超7天不到,就算彻底延误时限,消费者应获延误赔偿。
    当然,快递公司也可例举“不可抗力”,作为阻却违约事由,但关键是要看,这些情况究竟有无可能预见和控制,有无履行告知义务。翻看前些年的报道,一些快递公司已出现过物件积压现象,所以在一些电商平台上,今年年前就早早表示,春节期间要停运,商品只能从初七以后开始配送。这也说明,对于出现积压情况,快递公司是能预知,也应知情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未雨绸缪”,告知消费者这些情况呢?虽说信息封闭,商家有“旱涝保收”之利,却也有违法之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项法定权利,当然也应包括对快递积压可能的信息知情权。倘若消费者得到快递公司的积压“风险警示”,就不至于蒙在鼓里下单子,春节过完许久还在望眼欲穿地等待,某个快要被遗忘的快递。
    或许,一些快递公司不无得意,因为之前发布了“安民告示”,春节期间要停止业务,这样就能排除积压责任了。可问题在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种“格式条款”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应归为无效。试想,如可以拿着这些“通告”作挡箭牌,快递公司可以“任性”履行合同义务,物件“积压”还有解决之日吗?听之任之,受到侵害的还是消费者。
    目前,北京邮政管理局已依法介入,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约谈个别速递公司总部负责人,要求尽快做好积压快件的处理。事实上,对于事关公共利益的服务行业,除了这些“急就章”,还应依据法律规定,构建起“风险警示”、“紧急畅通”等机制,把消费者权利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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