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66|回复: 0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629
发表于 2017-4-12 22: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
      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发出试用任职通知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
      正式任职的,试用期汁入任职时间。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4-5-20 00:51 , Processed in 0.085380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