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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出售超载“保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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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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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9: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护”所保护的对象,本应该是正义的一方。而在河北迁安和迁西两地,货车司机需要向当地几家特定的“车队”购买“保护牌”,贴上之后无论超载多少都可以免罚,而出售“保护牌”的车队,名下根本没有货车,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这种保护行为,就像是黑社会收取保护费一样,打着保护的幌子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限制超载的本意,是保护公共交通道路、保障行人的安全。而超载“保护牌”所保护的,是个别人利益;所损害的,却是群众的利益、政府的公信力。面对质疑,两地交通部门均否认对外出售“保护牌”,但是公众疑问并未就此消解。如果出售“保护牌”的“车队”仅仅是黑社会性质的团体,那么他们发售的“保护牌”,怎能在交通执法人员面前畅行无阻?看起来,“保护牌”似乎得到一些执法人员的默认,这背后,很可能掩藏着黑色利益链,正如迁安市交通局有关负责人所言,“不排除有执法人员与对方勾结的情况”。
    交通秩序关系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关系无数家庭的幸福和未来,出售“保护牌”纵容超载,不惜冒着交通事故的风险攫取非法利益,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有关部门睁只眼闭只眼的行为,怎能不令人寒心?“管理就是管你,执法就是执罚,服务就是付费”,公路治理乱象的背后,闪现出权力恣意妄为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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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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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9: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交通秩序、涵养马路文明,根本上还是要把执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法律才是“保护牌”。企业的维权之道,不是政府的“保护”承诺,而是法律的刚性规定。有些部门敢乱检查、乱收费,同样缘于对法律敬畏的缺失。“法律牌”当是政府行政、部门履职、企业维权共同的“保护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执法人员就不必通过收取保护费来获取利益,就可能使类似的情形减少。
    维护交通秩序、涵养马路文明,还需挂起举报箱。“保护牌”虽然可以预防行政乱作为,却人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取下“保护牌”,挂起举报箱,严查扰乱市场环境的行政乱作为行为,更能体现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诚心。
    维护交通秩序、涵养马路文明,还要拆掉“保护伞”。尽管很多地方不再挂着这种醒目的“保护牌”了,但撤下公开的“保护牌”,暗地里却依旧可能再撑起强大的“保护伞”。当务之急,不止是摘下“保护牌”,更要依据法律,拆除暗地里的“保护伞”。
    出售“保护牌”,得到的是暂时的利益,失去的却是安全和信任。对于这种行为,要从制度上切断生存的土壤,要严打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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