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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0年公务员考试《行政处罚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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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2: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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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2010年公务员考试《行政处罚法》复习要点
      1、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3~7条)。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内容:
      ⑴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又称合法原则,是行政处罚主体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主体法定处罚项目法定和处罚程序法定。
      ⑵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⑶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⑷行政处罚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亦称法律救济原则,实际上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侵犯的重要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行政处罚的种类(8条)。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设定(9~13条)。
      ⑴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⑵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⑷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黛玉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黛玉和省、自治区黛玉所在地的市黛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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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2 13: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4、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6~19条)。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
      5、一事不再罚(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的时效:二年(29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33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证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8、(了解)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37、38、39、40条)。
      9、听证程序的范围和要求(42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0、罚缴分离制度(42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11、当场收缴的条件(47、48条)。
      ⑴20元以下罚款;
      ⑵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出有因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12、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理(51条)。
      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⑵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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