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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租赁合同”考点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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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22: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知识是重点内容,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每个考生的三支一扶考试。温馨提示:想获取更多三支备考资料,了解更多三支考试资讯,找到更多三支志同好友,获得更多三支课程,请点击下方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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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合同概念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提供物的使用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租赁合同效力
(一)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出租物
2.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租金
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妥善保管租赁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5.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现租赁物需要修理或有灭失危险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怠于通知,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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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23: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6.返还租赁物
三、承租人的转租权
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
四、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229条规定,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五、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购买者的权利。但房屋共有人、出租人的近亲属、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善意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大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习题演练】甲承租乙的房屋,租期2年,1年后,乙将该房卖给丙。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应从承租房中搬出,但丙应该给乙腾房时间
B.若丙同意,甲仍有权租住该房
C.丙应将此房让甲租住到原租赁合同期满为止
D.甲能否租住,由乙丙协商
【答案】C。解析:《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也即买卖不破租赁。本题中,甲租赁乙的房屋,在租期未满之前,乙将房屋卖给丙,原租房合同对甲和丙继续有效。C选项说法正确,AB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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