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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社区招聘考试必备知识点: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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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6: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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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孟文静
    今年已是陕西省社区考试的第四个年头,虽然考试机制越来越规范,但由于报考门槛普遍较低,因此吸引了大量毕业生和社区工作人员参加考试。相应地,考试题目也越来越难。但考试的主要内容大多数还是来自于教材,广大考生一定要注重对教材的复习。京佳教育公基教研室孟老师为大家整理必备知识点中的收养法以及一些试题加强记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顺利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四、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收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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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6: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巩固练习题
    1.  依据现行的《收养法》,在一般情况下,(    )最有可能具有收养资格。
    A. 工资收入稳定且无子女的王某
    B. 刚年满25周岁的林某
    C.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唐某
    D. 收入丰厚且有一个女儿的陈某
    1.  A    本题考查收养法。《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BCD项均不满足收养条件。故选A。
    2.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    )周岁以上。
    A. 10 B. 20 C. 30 D. 40
    2.  D    本题考查收养法。《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3.  依照我国收养法,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是(    )。
    A. 收养协议签订之日 B. 收养登记之日
    C. 被收养人送养之日 D.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B    本题考查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登记之日为收养关系成立之日。故选B。
    以上就是对收养法知识点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这一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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