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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必备考点:民事权利之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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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6: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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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孟文静
    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民法作为必考科目,其重要性不容忽视,京佳教育公基教研室孟老师为大家整理必备考点中的抗辩权以及一些试题加强记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顺利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一、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具有如下特点:
    1.抗辩权是由法律明确的权利。抗辩权必须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果是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的权利,一方行使基于约定的抗辩事由所产生的权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表现。
    2.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行使的主要目的是对抗对方所提出的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3.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发挥作用的,因此只有在一方提出请求之后,另一方才能行使抗辩权。如果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就没必要行使。
      二、抗辩权的分类
    抗辩权可以分为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
    消灭的抗辩权,就是指抗辩具有消灭或否定请求权的效力。如存在合同请求权时,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撤回合同、解除合同等构成消灭性抗辩。此种抗辩权可以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远被排除,故又称为永久的抗辩权。
    延缓的抗辩权,就是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所以,又称为一时的抗辩权。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使履行的请求权发生障碍,但由于合同本身并没有终止,所以请求权仍然存在,并没有消灭。
      三、巩固练习题
    1.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总货款为50万元,货到且验收合格后付款,甲企业最迟于6月底之前发货。5月份,甲企业在报纸上得知乙企业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并扣押财产的消息,并通知了乙企业,为此,甲企业未向乙企业按时供货,甲企业的行为属于( )。
    A. 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B. 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C. 与乙企业解除合同关系
    D. 甲企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 B 本题考查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故选B。
    2.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履行期届至,甲要求乙先付款,乙拒绝。乙行使的权利是( )。
    A. 先诉抗辩权 B. 不安抗辩权 C. 先履行抗辩权 D. 同时履行抗辩权
    2. C 本题考查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了履行顺序,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甲在未先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不得要求乙先履行。故本题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特征。故选C。
    3. 《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某些情形时可以中止合同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是( )。
    A. 对方当事人降低注册资金
    B. 对方当事人银行贷款数额激增
    C.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D. 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3. D 本题考查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选D。
    以上就是对抗辩权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这一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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