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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公文写作备考要点:明确关系,不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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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6: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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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佳教育 叶晓乐
    公文行文按照行文关系来分,有上行文、下行文、联合行文和平行文,确定行文关系,不越级行文是公文行文非常重要的规则。
      ⑴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行文关系决定行文方向。发文机关就什么事项发文、向谁发文、发什么文种,都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各自的职权范围,也包括发文机关自身的发文权限。
    ⒈必须依据机关间的隶属关系行文。具体要求如下:
    ①处于领导、指导地位的上级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处于被领导、被指导地位的下级机关主送领导指导性、质询性、规定性的下行文;
    ②处于被领导、被指导地位的下级机关则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上级机关主送陈述呈请性的上行文;
    ③具有平行关系和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不能相互主送上行文或下行文,只能主送平行文,如函等。
    ⒉行文要考虑发文机关自身的权限。为确保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其发文权限是有明确界定的:
    ①凡涉及全局的、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应以党委、政府的名义行文;
    ②凡涉及具体行政事务,应以办公厅(室)的名义行文。
      ⑵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是指越过自己直接上级或下级机关,直接向其他上级或下级机关行文。如乡(镇)政府越过其县政府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工作。
    一般情况下,各级党政机关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行文关系行文,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行文。这是因为:
    ⒈频繁越级行文会打乱组织结构的合理层次,打乱正常的领导关系和职能分工,易造成高层次机关工作负担过重;
    ⒉由于下级机关不一定全面系统地知悉直接主管部门的总体管理思路,越级上行文易导致所越级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与直接主管部门的意图相冲突,或因直接主管部门不清楚其越级请示汇报的内容而做出不当的管理决策,进而导致工作部署被打乱,使工作陷入被动,公文制发流转无效,浪费时间和精力。
      ⑶特殊情况下,方可越级行文
    特殊情况是指在非常必要的时候,下级机关可越过自己的直接上级领导机关,向更高级的上级领导机关直至中央的一种行文方式。但是,越级行文不可随意采用,只能在万不得已特殊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具体而言,如:
    ⒈事情紧急,发生战争或严重自然灾害(地震、海啸等),逐级上报会延误时机、造成严重伤亡和损失的情况;
    ⒉经过多次请示上级机关,问题依然长期悬而未决的情况;
    ⒊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情况;
    ⒋对直接上级机关进行检举、控告的情况;
    ⒌直接上下级机关或领导之间有争议无法解决的情况;
    ⒍询问与联系极个别的、必要的具体情况。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行文,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否则就是违规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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