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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社区备考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考点复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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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5: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京佳教育 石江浩
      1、【居委会性质】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居委会与上级政府的关系】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3、【居委会主要任务】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陕西省)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
    (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法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和睦相处,加强民族团结;
    (六)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进行监督和对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帮助;
    (七)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孤老残幼生活保障和城镇待业人员就业,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等项工作;
      【居委会设置】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不足三百户的居民委员会为五人,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居民委员会为五至七人,六百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为七至九人。
      【居委会组成】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居民会议】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委会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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