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64|回复: 0

2015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刑法学(一)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629
发表于 2017-4-11 15: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多年的授课经历中,考生朋友们特别钟爱的法律知识就属刑法学了。然而刑法终究是我过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本身的体系庞大,理论复杂,学习自是有很大的难度。幸运的是在历来的事业单位招考中一般只考查刑法的基本知识。因此,李晓老师在此会为同学们将刑法学的精华考点做一一展示,为考生朋友们助一臂之力!
      考点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法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考点二:刑法的分类
   

      考点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考点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刑法适用范围为: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3.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6.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7.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8.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9.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温馨提示】此部分内容是考生朋友们学习刑法的基础,尤为要重视的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 京ICP备09058993号 )

GMT+8, 2024-5-17 18:57 , Processed in 0.066506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