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55|回复: 0

2015年事业单位招考法律基础知识:“若影若现”的法理学知识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629
发表于 2017-4-11 15: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京佳教育 李晓
    每每陕西省各类事业单位招考时都少不了法律基础知识的身影,而在这个身影中,有一部分内容始终让许多考生朋友望而却步!而那就是法理学知识。事实上,对于此部分知识,我们只要能从以下几点做起,就能将掌握其十之七八:
      一、由法的概念衍生出关于法的基础知识
    法的概念既包含了法的最基本的特征,而反之又能通过对基础法律的认识进一步还原对法的认识。法最通用的概念为: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而将其概念分解的结果就基本上得出了法的特征: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第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第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第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第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第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所以学习法律,应对考试必须要具备的 基本技能就是通过概念进行进一步的扩展和延伸。
      二、法的本质与经济、政治和政策之间的关联
    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第二,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第三,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而这些层次的内容与法和经济、政治和政策的关系是分不开的。例如,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样的论断就决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而法服务于政治的表述更是具体而明确的指出了法的本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这几个关系的认定与法的本质认定是表现出了一致性。
      三、依法治国的方略下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已经是我国目前治国的最大共识,而在考试大纲中依然包含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为理念是指导、是原则,所以此处的内容依然不可忽视,具体内容见图:
     


    总之,法理学的学习,不是简单的背诵,也不是单纯的理解某一个知识点,而是李老师在此强调的:知识是相通的!我们需要的是融会贯通,这样知识点或者说考点就浓缩成了精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 京ICP备09058993号 )

GMT+8, 2024-5-17 18:24 , Processed in 0.060132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