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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军转干安置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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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5: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干部转业复员摸底对象条件总的是严格贯彻落实《现役军官法》,重点从三个方面做出强调,2015年军队转业干部重点安置对象可以此为参考。
    【主要安排对象】
    1.达到或超过平时任职最高年龄的团职以下干部、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未列入提升计划的全部安排;
    2.接近平时任职最高年龄的团职以下干部、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按一定比例安排;
    3.免职或者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团营级干部。
      【从严控制的对象】
    1.2013年7月1日以后提前晋升职务等级或者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作战部队2012年5月1日以后担任部(分)队主官的。
    2.除达超龄的外,取得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后,工作不满5年的干部。
    3.除达超龄的副团职、营(科)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外,其他1年内达到自主择业条件且本人要求自主择业的干部,以及1年内达到退休条件且本人要求退休的干部,经本人书面申请,报军区批准,可以暂不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4.由军区集中选调或批量交流到作战部队以外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不满2年的干部。
      【不得安排对象】
    1.2013年5月1日以后提升担任领导职务,2014年1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等级或者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
    2.经组织批准在院校或者研究生培养单位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以及在军队院校担任教官或者参加中级培训、联合参谋培训、关键领域急需人才培训的;
    3.除按规定列入复员计划的外,2010年5月1日以后担任干部职务的;
    4.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服役年限的干部,特别是担任干部职务分别不满8年、6年、5年的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干部,以及担任干部职务不满8年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截止时间2014年3月31日);
    5.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留党察看期未满,患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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