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47|回复: 0

子华说法之2014政法干警民法学必考知识点:无过错责任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4-11 15: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距离各位考生越来越近了,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特此为大家介绍和讲解一些必考知识点,以期各位考生对今年民法学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在大纲第七部分民事责任中,无过错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考点,也是平时同学们容易和过错推定责任相混淆的知识点,现帮助大家将此知识点进行一下梳理:
      一、无过错责任的概念
    加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
      (一)绝对无过错责任
      即严格责任,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加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
    1. 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饲养动物(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第80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相对无过错责任
      即加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情形下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
    1. 监护人就被监护人侵权承担责任(第3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 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34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 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第34条第二款、35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第48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6. 环境污染责任(第65-68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第69-76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8. 饲养动物侵权(第78-80、82-83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 物件倒塌损害责任(第86条第一款)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对无过错责任的讲解,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帮助。更多高频考点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如果对该知识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提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相关链接:
    陕西政法干警备考专题
    河南政法干警备考专题
    安徽政法干警备考专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2-16 05:27 , Processed in 0.075755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