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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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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5: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劳动法律制度
    劳动法最早出现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产业革命时期。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实施以来,对于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现出一些问题。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1.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在空间、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
    (1) 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适用于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
    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2)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自实施时间开始时生效。
    失效的时间:法律本身规定失效时间或失效的特定条件;新法规颁布,原法规自然失效。
    (3)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我国《劳动法》;.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适用于事业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不适用:国家和地方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及其人员;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企业农场工人除外);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家庭雇佣劳动关系)。
      (二)劳动法的宗旨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法的宗旨
    2.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三)就业促进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就业促进的基本原则:就业平等原则;多渠道扩大就业原则;促进就业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四)集体劳动合同
      (五)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
    1.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纳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2.工时
    3.休息休假制度
    2007年l 2月7日.国务院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可享受带薪休假15天。并且,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将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10天增加为11天,其中“五一”劳动节从放假3天减为1天,新增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
      (六)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第六章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工俊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除劳动法以外,还制定了多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公布,2011年12月31日第一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外,还制定了大量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障法概述
    1.社会保障法发展历史简况
    2.社会保障体系和立法体系
      (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予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阶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
    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人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人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必要时政府给予补贴。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期限按缴费时间长短分段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医疗保险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缴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缴费率可依情况发展作适当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中支出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该决定对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等特殊情况作了规定。
    4.工伤保险
    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保障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有用人单位均须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这些单位的职工均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黪不同行业的T伤风险情况不同,采用行业之间差别费率,一个行业内又可依情况不同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条例》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作了规定。
      (三)社会救济制度
      (四)社会福利和优抚制度
    1.社会福利
    2.社会优抚
      四、劳动争议解决
    1993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确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调解,而调解是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名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常所称的“一调一裁两审”,且先裁后审。仲裁前置。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应该包括四个程序,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前两者为非必经程序,而后两者为必经程序。为了合理地利用司法资源,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一裁终局”的规定,即对于特定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除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用人单位不得因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案件的适用:争议金额较少以及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案件。具体包括:(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l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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