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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 2015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练习题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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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4: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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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刘某因与丈夫金某不和,遂分居生活。一天,其女(12周岁)来刘某住处,刘某指使其女用家中的鼠药毒杀金某。其女回家后,即将鼠药拌入金某的饭碗中,金某食用后中毒死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根据刑法第29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应按照教唆犯从重处理
    B.对被告人刘某应按单独犯罪处理,因为其女儿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C.刘某属于间接正犯
    D.被教唆者不能为被教唆的犯罪负刑事责任时,应由教唆者单独负刑事责任
    17.以下哪种行为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应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A.甲到白某家盗窃。被白某发现,白某将甲一直追出户外。在户外,甲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白某砍成轻伤
    B.乙欺骗出租车司机黄某,说要到20公里外的某地去。上车后,乙以刀胁迫黄某交钱,黄某只有20元.全部交给了乙
    C.丙抢劫银行的运钞车,共劫得50万元
    D.某城市有一个地方因偏僻而被居民称为“野猪林”,丁夜间藏在此处进行抢劫,一夜间连 续抢劫6人.共劫得5200元 ,
    18.以下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是(  )。
    A.某国有企业领导挪用公款5万元,并以自己的名义将其借给朋友开的企业(有法人资格)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
    B.国有企业领导林某以单位名义将公款30万元借给朋友开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
    C.国有医院药剂科科长包某在药品采购中收受三家制药企业手续费共l5万元
    D.村委会主任唐某用虚假发票将村集体的公款(系村办企业的利润)10万元据为已有
    19.以下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的是(  )。
    A.甲在杀害仇人后,又将其手表(价值2万元)掳走
    B.乙在抢劫王某的过程中,遭遇王某剧烈反抗,乙将王某杀死
    C.丙在抢劫得手后,为了杀人灭口。又将被害人杀死
    D.丁盗窃后将赶来抓捕他的失主打成重伤逃走。第二日,丁被失主的弟弟发现,丁又将失主的弟弟打成重伤
    20.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甲和乙在激烈吵架之后回家。后来甲发现乙肩扛斧头朝自己家方向走来,认为乙前来报复。便持木棒埋伏在路旁,在乙经过时,甲突然跳出用木棒猛击乙的头部,致乙重伤,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B.甲在家中遭到乙持刀行凶的袭击,奋起自卫,在将乙打昏在地以后,害怕将来遭到乙的报复,便用绳子将乙勒死,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某天晚上,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抢劫。田某见状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劈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田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D.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赖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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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6: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参考答案及解析:
    16.【答案】A。解析:教唆犯教唆不能为该罪负刑事责任的人时,由于被教唆者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二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能由教唆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教唆者被认为是独立在进行犯罪,他是间接正犯。刘某教唆l2岁的女儿杀人,应视为刘某自己的单独犯罪,因此选项B、C、D都是正确的。本题考查了教唆犯的认定。教唆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是教唆犯中的重要考点。要区分被教唆者能否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进行不同的处理。《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个规定说明:(1)只有二人能构成共同犯罪,教唆者才是教唆犯,否则就是间接正犯。例如l8周岁的人教唆l5周岁的人盗窃的,就是间接正犯。(2)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7.【答案】C。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8种法定加重情形。犯一般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则至少要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死刑。 如何理解这8种情形一直是高频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几种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1)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甲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因此不构成人户抢劫。另外,入户抢劫者的AP目的还必须具有非法性。如果是基于正当目的入户,如到别人家维修电器.临时起意在户内抢劫的,应认定为普通抢劫罪(《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机、售票员、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乙的抢劫发生在出租车上,因此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关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最高院在《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指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的,则不属于抢劫银行。丙抢劫的是运钞车,因此属于“抢劫银行”。
    (4)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两抢意见》指出对于“多次” 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解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丁虽然在“野猪林”抢劫了6次,但是在同一地点连续进行的,因此仍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题考查了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中容易混淆的部分。相关知识点还包括:持枪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等。对于最高院的“两抢意见”要仔细阅读、记忆。抢劫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很重要.尤其是“两抢意见”是掌握抢劫罪的知识点的关键,一定要十分牢固地掌握。
    18.【答案】A。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4月28日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注意:(3)是公对公借,即单位借给单位。如果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此罪。这种借用行为本身也不构成犯罪。因此。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私人、单位使用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个人决定;(2)谋取个人利益。因此选项A构成此罪,选项B不构成。选项C是受贿罪,选项D是职务侵占罪。本题考查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这个立法解释是比较重要的,在学习时要掌握:无论把钱借给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是以自己的名义借出去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个人决定;(2)谋取个人利益,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几个比较相似的罪名,要注意根据各自客观方面的不同进行比较。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都侵吞本单位的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其他人的财物,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违反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将特定的抢险救灾、防汛、扶贫物资改变用途,但仍用于本单位公共用途,如建办公楼、买小汽车等。还需注意以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质押的性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以本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也是挪用公款的一种表现。这种情况下,自担保关系成立起,其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收益权都因担保而改变,因此,只要挪用的数额和期限达到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就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9.【答案】B。解析:关于抢劫中杀害被害人、伤害被害人如何定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凡是为了顺利进行抢劫而进行的杀人、伤害行为都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凡是抢劫行为已经结柬后,因为其他原因而杀人、伤害他人的.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对于非为抢劫杀人,而因其他原因杀人 (如复仇),杀人后,又拿走其财物的.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本题中,只有B符合“为了顺利进行抢劫”而杀人的条件。
    20.【答案】B。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A项中甲的行为不符合条件(2),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B项中甲将乙打昏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将乙勒死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故B项符合题目要求.当选。C项中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抢劫行为防卫致侵害人死亡,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D 项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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