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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 2013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模拟试卷一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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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4: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甲是国有公司的人员,但由于未利用职权,所以不构成贪污罪。
    2.【答案】C。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是国有公司的出纳,满足贪污罪主体要件的要求,甲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单位的现金3万元的行为成立贪污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项。
    3.【答案】C。解析: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
    4.【答案】C。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5.【答案】A。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正当防卫问题。本案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乙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甲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打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目的的要求。虽然将乙打昏在地,但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对比来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时.仍侵害乙的生命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6.【答案】D。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D。
    7.【答案】D。解析:《刑法》第26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答案】A。解析:甲的行为构成转化抢劫罪。参见《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9.【答案】B。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T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0.【答案】D。解析:《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刑法》第85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86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选D。
    11.【答案】D。解析:《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3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 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 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12.【答案】D。解析:《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项中警察的行为属于其他排除犯罪事由的法令行为。B项船长负有特定职责,他不得弃船逃跑,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紧急避险。乙打死狼狗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D项船长为了避免轮船倾覆而采取的损害另外一种较小权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13.【答案】D。解析:《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也是刑法空间效力的内容,它是指即使犯罪行为人不为该国公民,犯罪行为也不在该国领域内发生,但该犯罪是在该国领域外针对该国或者其公民实施的犯罪,则依保护管辖原则,该国仍可依该国刑法对犯罪人进行追究。
    14.【答案】D。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A选项中甲虽然得到了钱财,但其已经被何某识破,犯罪已经归于未遂。因此不能成立既遂。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而为,不是被动而为。B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为对于乙来说.他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C选项中丙的枪里还剩余有三颗子弹.他仍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将刘某杀死,其没有继续实施犯罪是因为他看到刘某实在可怜,是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D选项中丁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其放弃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
    15.【答案】B。解析:A项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此行为的,有一个独立的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B项中苏某没有医生资格,因此不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刑法》对非医生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有特别规定,就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C项中刘某的身份属于《刑法》第 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因此以国家丁作人员论,构成受贿罪;D项的彭某可以和特殊主体构成共犯。
    16.【答案】A。解析:教唆犯教唆不能为该罪负刑事责任的人时,由于被教唆者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二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只能由教唆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教唆者被认为是独立在进行犯罪,他是间接正犯。刘某教唆l2岁的女儿杀人,应视为刘某自己的单独犯罪,因此选项B、C、D都是正确的。本题考查了教唆犯的认定。教唆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是教唆犯中的重要考点。要区分被教唆者能否承担刑事责任从而进行不同的处理。《刑法》第29 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个规定说明:(1)只有二人能构成共同犯罪,教唆者才是教唆犯,否则就是间接正犯。例如l8周岁的人教唆l5周岁的人盗窃的,就是间接正犯。(2)教唆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7.【答案】C。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的8种法定加重情形。犯一般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则至少要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死刑。 如何理解这8种情形一直是高频考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几种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1)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甲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因此不构成人户抢劫。另外,入户抢劫者的AP目的还必须具有非法性。如果是基于正当目的入户,如到别人家维修电器.临时起意在户内抢劫的,应认定为普通抢劫罪(《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机、售票员、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乙的抢劫发生在出租车上,因此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关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最高院在《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指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的,则不属于抢劫银行。丙抢劫的是运钞车,因此属于“抢劫银行”。
    (4)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两抢意见》指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解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丁虽然在“野猪林”抢劫了6次,但是在同一地点连续进行的,因此仍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本题考查了抢劫罪的加重构成中容易混淆的部分。相关知识点还包括:持枪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等。对于最高院的“两抢意见”要仔细阅读、记忆。抢劫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很重要.尤其是“两抢意见”是掌握抢劫罪的知识点的关键,一定要十分牢固地掌握。
    18.【答案】A。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4月28日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注意:(3)是公对公借,即单位借给单位。如果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此罪。这种借用行为本身也不构成犯罪。因此。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私人、单位使用都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个人决定; (2)谋取个人利益。因此选项A构成此罪,选项B不构成。选项C是受贿罪,选项D是职务侵占罪。本题考查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这个立法解释是比较重要的,在学习时要掌握:无论把钱借给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是以自己的名义借出去的,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单位使用的,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个人决定;(2)谋取个人利益,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几个比较相似的罪名,要注意根据各自客观方面的不同进行比较。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都侵吞本单位的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其他人的财物,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违反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将特定的抢险救灾、防汛、扶贫物资改变用途,但仍用于本单位公共用途,如建办公楼、买小汽车等。还需注意以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质押的性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以本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也是挪用公款的一种表现。这种情况下,自担保关系成立起,其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收益权都因担保而改变,因此,只要挪用的数额和期限达到了相应的立案标准,就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9.【答案】B。解析:关于抢劫中杀害被害人、伤害被害人如何定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凡是为了顺利进行抢劫而进行的杀人、伤害行为都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凡是抢劫行为已经结柬后,因为其他原因而杀人、伤害他人的.都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对于非为抢劫杀人,而因其他原因杀人(如复仇),杀人后,又拿走其财物的.按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本题中,只有B符合“为了顺利进行抢劫”而杀人的条件。
    20.【答案】B。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A项中甲的行为不符合条件(2),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成立正当防卫。B项中甲将乙打昏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来将乙勒死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故B项符合题目要求.当选。C项中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抢劫行为防卫致侵害人死亡,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D项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在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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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l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2.【答案】A。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对一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3.【答案】D。解析:本案涉及债的产生原因,应当区别分析。刘某第一次拾到一袋面粉.是因运粮车经过泥沟颠簸而落,是意外获利。因无法律上的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而第二次拾到的两袋面粉,则是刘某的主观故意所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权行为。故本题应选D。
    24.【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l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选C。
    25.【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ll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正确答案为B项。
    26.【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l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货币和粮食属于不同种类的标的物,故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抵销。C正确。注意,同种类的债务或者标的物不需要经过协商,只需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
    27.【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标的物交付形式。标的物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前者指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给买方控制.由买方直接占有标的物。后者指标的物没有直接转移给买方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卖方只是将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故拟制交付又称象征交付、观念交付。拟制交付又有三种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合同法》第140 条对简易交付作了规定,即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
    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买卖双方的第三人占有时,卖方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把提货单、仓单直接交给买方,即为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标的物仍然由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又订立租赁合同,由卖方租赁标的物,则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标的物即为交付。本题表明,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成交),但买方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即为典型的占有改定。因此,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
    28.【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题中,甲明知其牛的性子暴,如果与乙的牛相遇会打架而未采取措施避免;而乙在明知二牛在桥上相遇会打架的情况下也未采取措施避免。因此甲乙二人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C项为正确答案。
    29.【答案】C。解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是我国房产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是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丙。
    30.【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l3条第l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选项A、B、C的说法正确,不选。由于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该外资企业不能享有商标权.因此如果有人已经使用其商标,不能要求该使用人赔偿损失。除非该外资企业能够证明使用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题目没有这样的交代,因此选项D当选。
    31.【答案】D。解析: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本题选项A即属此种情形。依据该法第25条第l款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选项B即属此种情形。(4)动物和植物品种。选项C即属此种情形。(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依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故选项D中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应当授予专利权。
    32.【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婚姻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将产生可撤销的后果,一经撤销,行为自始无效。但婚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理由《婚姻法》第ll条明确规定,只有胁迫一种。故只有D项符合题意。而A项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原则,B项未达到法定婚龄,严重违反结婚实质条件,故这两项都是无效婚姻的理由;C项因欺诈而结婚既不是撤销的理由.更不是无效的理由。因婚姻涉及的人身关系,只要符合结婚的程序条件,很难认定欺诈。
    33.【答案】C。解析: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4.【答案】B。解析: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l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35.【答案】D。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且公益赠与不允许任意撤销。因此选择D项。《合同法》第l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6.【答案】A。解析:(1)《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A项婚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7.【答案】C。
    38.【答案】C。解析: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但也不绝对如此。
    39.【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问题,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均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其区别是:表见代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无权代理中的第三人一般不能举证行为人享有代理权。本题中,乙厂能够举证张某享有代理权,因为张某持有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乙厂为善意.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所订立的合同有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40.【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l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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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项选择题
    41.【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属地原则。《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本题中,选项A和D,分别是犯罪结果或者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发生,因而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选项B是在我国领空内犯罪,也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选项C是在我国航空器内犯罪,因而被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42.【答案】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没收财产的范围。《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根据刑法这一规定,没收财产的范围仅限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选项AB属于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范围,而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追缴。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43.【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1)具有防卫意图,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3)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法律基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止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故对防卫时间加以严格限定。(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正当防卫的条件,选项ACD都是正确的,只有选项B是错误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44.【答案】ABCD。解析:关于A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不能定为诈骗罪,故A项中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BC两项中的行为均为窃取,构成盗窃罪,只是手段不同,B项中是“趁售货员不注意”,C项中是调换。盗窃、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或者抢劫罪定罪,D项盗窃毒品价值2万元,也构成盗窃罪。
    45.【答案】AC。
    46.【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使另一方受到损失的情形,但以下情形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3)明知无债而清偿。故A、B、C不是不当得利,D项合同确认无效,丧失了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ABC正确,当选。
    47.【答案】ABC。解析: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D项中的公司并没有确切指明是国有公司,故该选项不正确。
    48.【答案】BC。解析: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但是,发明人、设计人还有表明他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即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从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本题当中,因为甲主要是为执行单位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同时,该发明创造应该是两个工厂合作产生的结果,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两个工厂共有。本案中的甲是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乙只是负责联络和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所以,能够享有署名权的是发明人甲而不是乙。因此,B、C项正确。
    49.【答案】A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合法性决定必须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人;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A项林木、B项文物都可以作为遗产。C项著作权,只能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遗产,而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故该项不符合题意。D项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和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宅基地上没有建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可见。只有AB符合题意。
    50.【答案】BD。解析:王某、张某没有参加创作,不享有著作权;对于改编,没有独创性的成果,不享有改编的著作权。对于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5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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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8: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简答题
    51.【参考答案】犯罪行为多样性;犯罪组织严密性;犯罪手段强制性;犯罪活动区域性;社会危害严重性。
    52.【参考答案】抢劫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
    (1)两罪的行为手段不尽相同。前者通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抢走财物:后者是在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被害人威胁其家属、亲友,迫使其交出财物。(2)两罪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前者是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均在同时、同地完成;后者则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勒令限期交出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一定间隔,发生的地点一般不同。
    (3)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前者通过强制,当场从被害人处劫走财物,只限于动产;后者一般通过书信或者第三者转达勒索财产的要求。被勒令交付财产者不是被绑架者,而是他的家属亲友等,财产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
    (4)二者归属的类罪名不同。两罪均为复杂客体。前者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前者归入侵犯财产罪,后者归入侵犯人身权利罪。
    53.【参考答案】概念: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主要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权利)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权利。
    54.【参考答案】(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与债权也有所不同。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于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故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防止妨害等,赔偿损失仅为其补充;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四、辨析题
    55.【参考答案】(1)这句话是错误的。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犯罪采取法学和医学双重标准,换言之,即使是精神病人,但是如果没有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那么同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精神病人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即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4)如果精神病人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如果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56.【参考答案】(1)该题中所表述的说法不完全正确。该题反映的是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2)限定继承原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负有清偿的义务,但是这种清偿义务是有一定的限度的,即继承人仅仅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而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则不负清偿义务。可见,并不是父债都应当由其儿子来清偿,儿子是否清偿债务,关键要看儿子是否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如果儿子并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则并不负有清偿其父生前所负债务的责任。(3)即便儿子继承了其父亲的遗产,也仅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此外,遗产债务的清偿也不能完全由儿子来承担。如果有其他继承人,比如女儿,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他们也负有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的责任。
    (4)可见。这句话违反了继承法所奉行的限定继承原则。
      五、法条分析题
    57.【参考答案】(1)侵犯商业秘密罪。
    (2)本罪的特征是: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①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②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形式:
    ①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②过失,即应当知道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3)如果公司、企业的某项商业秘密事关国家的经济利益,从而被列为国家秘密的行为人侵犯这种商业秘密的,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依照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8.【参考答案】(1)本法条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法条中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
    (3)公序包括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政治的公序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经济的公序包括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在现代社会,指导的公序日渐式微。保护的公序逐渐占据重要地位。(4)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5)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民法规范不可能对于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而需要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处理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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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案例分析题
    59.【参考答案】甲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开枪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本案_三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是实施盗窃,虽然持枪,但是用于打狗,并非用于犯罪,故事先不存在抢劫共同故意。在盗窃过程中,甲某又突然实施了开枪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使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鉴于开枪是他单独实施的行为,超出了盗窃共同的故意,只能由他个人负责,乙、丙不应对此负责。所以甲某单独构成抢劫罪。后来,甲、乙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某开枪将其中一人打死,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虽然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而丙某在此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件已经脱离关系。这是乙某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甲某、丙某无关。丙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系不满l8岁的未成年人,不认为是犯罪。甲某和乙某犯罪时均属已满16岁不满l8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0.【参考答案】(1)该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兰亭序》正本买卖合同,由于《兰亭序》正本在我国早已失传 (据史料记载,只有唐朝李世民皇帝的陵寝中可能藏有,也有学者认为在武则天的陵寝中)。张某为文物收藏家,明知《兰亭序》正本在我国已经失传,而谎称有《兰亭序》正本,故该行为为欺诈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可撤销合同,由于该买卖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故为可撤销合同。(2)由于该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因此,李某是否可以向张某主张损害赔偿,关键要看李某是否在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权,如果李某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权,则该买卖合同转化为无效,李某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张某赔偿其基于达成买卖合同所造成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李某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买卖合同一直有效,此时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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