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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 2013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冲刺试题一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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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1 14: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2.【答案】A。解析:根据法的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法的规则可以分为权利规则和义务规则。其中权利规则又叫授权性规则,义务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本题所引《刑法》第20条第l款从内容上看是授予相关主体以从事正当防卫的权利,故为授权性规则。
    3.【答案】B。解析: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可见,A项和D项符合权利能力的定义,是正确的。又因为公民的权利能力作为一种资格,只是一种可能性,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要想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还得具有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不能与生俱来,其取得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所以C项也是正确的。B项错误,权利能力虽然与生俱来,但有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之分,前者是所有公民均具有的、取得共勉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而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所有公民都同等享有的。例如,在婚姻法律关系中,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就只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才享有,且因性别、是否有禁止性疾病而不同。故B项为应选项。
    4.【答案】C。解析: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或元素。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种要素构成。因此A项错误。判决书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属于法律文书,因此不具有反复适用性,B项错误。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原则指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因此D项错误。正确答案为C。
    5.【答案】B。解析:在当代中国的全部法律中,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其他各种法律、法规都是依据宪法制定出来的,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就是以宪法为核心、各种制定法为主的形式。
    6.【答案】D。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分类多种多样,可以从大的方向分为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的特殊分类。法的一般分类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项。
    7.【答案】A。解析: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表现为法,可以在政治、伦理等领域得以体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非所有的国家意志都体现为法。故A项错误。
    8.【答案】A。解析:法本身只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故B项错误。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保证手段.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法的实施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等多种手段来保证。故C、D项错误。
    9.【答案】C。解析: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可以是具体的,如任何人不能作自己案件的审判者。A选项错误。法律原则本身不是法律规则,它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原则不仅可以指导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出裁决。B选项表述错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而法律原则不是以 “全有或者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C选项表述正确。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们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D选项表述错误。
    10.【答案】D。解析:内地的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是正确的,但并非以行政法规为主,而是以法律为主,行政法规从属于法律。因此,选项A不成立。作为法律渊源之一的“法律”一词是在狭义上使用,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选项B不成立。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并非“备案”后生效。因此,选项C不成立。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对,是根据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进行区分的;而法律部门是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进行区分的。因此,国际法不构成我国的部门法。因此,选项D正确。
    11.【答案】C。解析: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否定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根据的行为.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因此,答案为C。
    12.【答案】A。解析: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3.【答案】C。解析: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按照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正式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立法解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宪法和法律条文本身就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问题进行的解释。该种解释具有全国的普遍适用性。本题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就属于这类立法解释。故A项正确。根据我国《立法法》第4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据此可知B项正确。根据同样的道理可知D项正确。另一种立法解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其权限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权或相应的地方政权。司法解释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其解释的情形和效力与立法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C项认为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是错误的。
    14.【答案】C。解析:法律规则没有公理性规则和政策性规则之分,此种分类方法适用于对原则的划分。故A项错误。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B项中的规则不是命令性规则而是禁止性规则.即规定人们消极义务的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可见,C项中的规则属于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D项中规则不符
    合准用性规则的定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5.【答案】D。解析: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上有如下四类:
    (1)属人原则——以对象的国籍为标准,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本国境内的活动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2)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法律对本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和组织都具有约束力,不论他们是否具有本国国籍。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领域内,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管他们是否具有本国的国籍,也不管他们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只要侵犯了本国的利益,就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4)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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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答案】A。解析:《宪法》第42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7.【答案】B。
    18.【答案】A。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故选A项。
    19.【答案】B。解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社会主义民主实质的根本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人民把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
    20.【答案】C。解析: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此外,《刑法》第54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结合这两项规定,只有C项表述正确。
    21.【答案】D。僻析:根据《宪法》第45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条件有:在年老时;丧失劳动能力时;有疾病时。在失业时,国家可以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故选D项。
    22.【答案】A。解析:由《选举法》第8条的规定可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3.【答案】D。解析:根据《宪法》第86条的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故A、B、C都属于国务院的组成人员,而税务总局属于国务院直属机关,税务总局局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故选D项。
    24.【答案】B。解析:根据《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力,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故排除A项,选B项。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修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的修改,属于香港立法会。故排除C项。《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而不是修改或者部分修改。故排除D项。
    25.【答案】D。解析:根据《宪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故选D项。
    26.【答案】D。解析:根据《宪法》第112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故选D项。
    27.【答案】C。解析:自治县在中国属于一级地方民族自治政权,行政地位与普通的县相同,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自治县与一般县相比具有更多权限。
    28.【答案】B。解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3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B是正确的。
    29.【答案】D。解析:根据《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某甲应该是美国国籍而不是中国国籍。而且《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30.【答案】B。解析: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人如果受到奴役,失去人身自由,其权利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人身自由是公民最起码、最基础的权利,因此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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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答案】A。解析: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最主要的原则,议会主权原则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理。
    32.【答案】B。
    33.【答案】A。
    34.【答案】D。解析: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内容包括七出、三不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一夫一妻制等。嫁娶礼书为元朝婚姻制度。故选D项。
    35.【答案】C。解析:“典卖”宋代又称“活卖”,对于“绝卖”,宋朝视为买卖契约。故选C项。A项错在:汉朝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颁布了《告缗令》而不是《酌金律》,《酌金律》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法律。B项错在:我国第一次实行征收实物税的朝代是唐朝,而不是宋朝。D项错在:清朝不仅明确了典和卖的区分,而且还规定了有关出典物风险责任的负担原则。
    36.【答案】B。解析:十恶大罪,罪犯本人一律适用重刑,但未必适用死刑。故A项错误。入罪者举轻以明重,出罪者举重以明轻,C项表述正好反了,故错误。自首减免刑罚,但自首不尽、不实者,也适用自首,只不过以不买、不尽之罪处罚。故D项错误。
    37.【答案】D。解析:《大明律》采取以名例律为统率,以6篇作为分则的法典编纂体例,即分则是以六篇分篇的,而不是以11篇分篇的。故A项错误。宋朝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使凌迟刑成为与绞、斩并用的法定死刑.《大明律》使凌迟刑正式人律。故B项错误。《大明律》加重了对侵犯皇权、贪污、侵犯财产,即所谓“带项钱粮,,等犯罪的处罚,而对于婚姻、田土等犯罪,却减轻了处罚,这就是所谓“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C项错误。
    38.【答案】C。解析:秦朝法律形式包括律、令、封诊式、廷行事、法律答问五种,其中类似于后世“律疏”法律解释的法律形式为法律答问。故选C项。此外,律为正式法典,令为皇帝诏令,封诊式为司法机关审案原因、调查勘验等法律规定,廷行事为司法机关判案成例。
    39.【答案】B。
    40.【答案】B。
    41.【答案】D。解析: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据《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并坐赃。”可见。“六赃”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其中,除了强盗、窃盗外,都是官吏所犯的赃罪。凡是犯“六赃”罪的,处刑较重。“受财枉法”,是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的行为,即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是指“监 11缶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强盗”,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行为,即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取他人财物。“窃盗”是指“潜形隐面而取”的行为,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坐赃”,《唐律疏议》解释道:“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日坐赃致罪。”即非监临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不当得的财物。可见。选D项。
    42.【答案】C。解析:A项属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B项没有此说法,不过秦朝有“重其轻罪”。但没有“轻其重罪”。D项错在:汉唐以来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但明代改为“从重从新”,表明****主义的恶性发展。
    43.【答案】B。解析:在我国近代宪政运动中,只有两部宪法性文件(草案)实行责任内阁制,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故选B项。
    44.【答案】B。解析:清廷宪政编查馆于l908年8月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5.【答案】C。解析:《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又称为“天坛宪草”。“天坛宪草”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临时约法》的宪法精神。故选C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又称为“五五宪草”,它主要秉承了《训政纲领》的宗旨,不可能确立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中华民国l临时约法》也采取三权分立原则,但制定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而不是北洋政府时期。故排除B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年)又称为“段记宪草”,是段祺瑞一手炮制的,也不能体现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故排除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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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项选择题
    46.【答案】ABCD。解析:法在社会事务方面发挥的作用体现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法律;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规定产品、服务质量的标准的法律;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的法律等诸多方面。
    47.【答案】ABCD。解析:司法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任何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它是以法律规范为根据,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司法需要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其对象极为广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司法的对象。
    48.【答案】AB。解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法律解释属于法定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作的解释是针对其含义作出的,因此属于文义解释。
    49.【答案】ABD。解析: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其中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能,属于司法活动。
    50.【答案】AB。解析:C项中前半句是正确的,物是法律关系的传统意义的客体,但是,物理意义上的物要变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的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具有独立性。因此,C项中后半句是错误的。D项过于绝对,人身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一般来说不能成为客体,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人身体的部分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A、B项是正确的。
    51.【答案】AD。解析: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指的是不能普遍、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一次性适用,比如司法判决、逮捕今、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个别性文件等。B项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文件有可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C项不属于法律文件,主体不合格。
    52.【答案】AB。解析: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故应选AB。
    53.【答案】BD。解析: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前者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不允许存在选择余地;后者对人们行为的指引随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定。允许自行选择。本题中,A项规定的是法律原则,不存在这种分类。B、D项是有选择的指引,而C项是确定的指引。
    54.【答案】AC。解析:《宪法》序言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政治协商会议是国家统一战线组织,但不是国家机构。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l993年宪法修正案第四条.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所以C项正确。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参加对某项问题的讨论。但是没有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权力。
    55.【答案】ABCD。解析:《宪法》第101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乡长和副乡长。所以,副县长也必须经过选举产生,A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l5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l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是民族自治机关,院长和检察长不是必须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B项错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所以,设立区公所应经省、A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C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ll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D项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CD。
    56.【答案】BC。解析: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
    57.【答案】ABCD。解析: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者已经进入该国而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受的受庇护的权利。我国规定的庇护权的内容包括:(1)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不包括无国籍人。故A项错误。(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避难要求,必须是由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犯罪。注意:不是不包括“刑事犯罪”,而是不包括“一般刑事犯罪”,这里要注意措辞。故C项表述错误。(3)我国政府对提出的庇护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给予庇护权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政治避难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另外。是否享有受庇护的权利与对等原则没有任何关系。故B项表述错误。既然享有受庇护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外国人,与国籍无关。故D项表述错误。
    58.【答案】ABD。解析:根据《宪法》第79条第2款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故选A、B、D项。是否为全国人大代表对国家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无影响。故C项错误。
    59.【答案】AD。解析:根据《宪法》第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故选A项,排除B、C项。根据《宪法》第93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D项。
    60.【答案】BC。解析:唐律对于谋杀或者殴打祖父母、父母,谋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恶逆罪论处。故选 B项和C项。A项构成不孝,D项构成不睦。注意:对于祖父母和父母,包括殴打和谋杀两种情形。但对于伯叔父母、外祖父母、丈夫,则仅限于谋杀,才能以恶逆罪论处。
    61.【答案】AB。
    62.【答案】ACD。解析: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秋冬行刑、上请、录囚、三纲法律化和亲亲相隐,而服制定罪是晋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故选A项、C项和D项。
    63.【答案】BCD。解析:准五服以制罪首先规定于《晋律》,为后世所沿用,直至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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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简答题
    64.【参考答案】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方面:
    (1)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现代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法治概念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和基本要求。法制则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也就是说,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2)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不允许法律秩序由于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或者由于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65.【参考答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其内容包括:(1)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而不是对其发号施令。
    (2)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各民主党派不是共产党的下级组织,而是与共产党一起参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工作,具有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3)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66.【参考答案】(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效力。
    (2)把众多的散敕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即所谓编敕。
    (3)编敕,自太祖始,是宋朝最主要的经常的立法活动。
    (4)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结果导致法令不一。
    (5)神宗变法宣布“律是足以国事情,凡律所不载引一断以敕”,进一步提高了敕的地位。
      四、分析题
    67.【参考答案】(1)该市法院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即要求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故本题中税务机关人员无权行使司法权,法院也无权将司法权授权给税务机关行使。
    68.【参考答案】(1)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可见,第一种意见在这点上是正确的。但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只要该地方性法规违法,就应当撤销,所以地方性法规未必合法有效,在这一点上,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甲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可见,第二种意见在这点上是正确的。但是,公民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建议撤销该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希望”,在这一点上.第二种意见是不妥当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还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对于这些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因此,第三种说法完全错误。即便提出“建议”.也仅限于“书面建议”,在这一点上,第三种意见也是错误的。
    (2)有关机关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第一,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二.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该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甲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甲省人大常委会到会说明情况,再向甲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三,甲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第四,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该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甲省人大常委会不予修改,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
    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第五,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的,由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决定是否撤销该地方性法规。
    69.【参考答案】(1)汉朝《九章律》在《法经》和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篇。
    (2)汉律中《具律》排在第六篇,既不在开篇,也不在末篇,与其统率全律的地位不相符。
    (3)《新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突出其作为法典总则的地位。这种变化说明了《新律》在法典篇目体例上的渐趋成熟,并对后世法典产生了很大影响。
    (4)《晋律》在篇目上扩充至20篇,并在总则中新增《法例》篇,以丰富其内容;《唐律》在篇目体例上继承《北齐律》,趋于成熟,为l2篇500条体例。总则是《刑名》和《法例》所合成的《名例律》。
      五、论述题
    70.【参考答案】法律运行是指法的制定、实施(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过程。法治国家的实现基础是良好的法律运行状态。法律运行的各环节在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方面表现为:
    法治国家的标志有四个方面:
    (1)从立法上看,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①从形式上看,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有法律调整;法律规范必须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体系应当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各部门法之间、各种不同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要彼此衔接、和谐一致。②从内容上看,立法必须体现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原则。(2)从法的实施看,有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和严格的执法体制以及公正的司法体制。①在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上,应当建立行政权力分工和制约制度,包括行政权力的具体分工及职责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公务员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②在司法体制方面,必须健全和完善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如司法人事和经费独立制度、独立审判的相关制度等。
    (3)从法律监督看,有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法律监督是实现法治的必要保障,离开有效的监督,国家权力很容易日益膨胀而摆脱法律的约束。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法律监督机制,并为监督活动的实施提供可靠的途径和保障条件。
    (4)从守法看,有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法治社会的基础归根结底在于民众。广大公民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动机和行为是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动力所在。法治国家的实现要求是:要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实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立法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第二,在法的实施方面要做到:①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②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此要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和效率,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加强对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三,守法方面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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