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 |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如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侵权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侵权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六)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一)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二)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